省司法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4.08.2017  23:0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根据司法部有关要求,湖北省司法厅近日出台了《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共18条,围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办法》将可能对管理相对人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投诉回复、司法考试违纪处理、信息公开决定等执法决定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二是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主体。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同时积极发挥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把关作用。三是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和 程序 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含执法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理,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涵盖了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各个方面。同时,规定了法制审核方式、时限和流程。  四是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措施。 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严格要求:一是加强监督。明确了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督查制度,规定“经法制审核后形成行政决定的,应在5日内抄送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二是强化责任。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三是建立结果运用和工作保障机制。《办法》明确要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法制人员,使法制工作力量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相适应”。

建立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出台,将在促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发挥积极和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