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出台“限驾令”、“律师调查令”

16.05.2018  17:12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限驾令”)和《关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签发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律师调查令”),分别从严格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逐步放宽申请人调查权限两个角度着手,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 

  “限驾令”规定,凡在十堰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驾令”明确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汽车转登记到亲戚朋友名下,自己仍享受驾驶权利等失信行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奖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将解除其限驾令。

  “律师调查令”主要适用于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获得授权后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用以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律师调查令”从适用情形、申请和签发程序、不得签发调查令情形、调查令的内容和期限、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法院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证据清单等文书样式。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15日。持令人持调查令所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适用于其代理的执行案件,不得挪作他用或泄露持令获得的相关信息,否则将受到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驾令”进一步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范围,“律师调查令”则让律师调查失信被执行人财产有了“尚方宝剑”,市中院两个《意见》的相继出台,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颜晶晶 李珮珮 李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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