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04.05.2018  20:3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向纵深发展,根据总工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省总工会将向全国总工会评选推荐一批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一批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的项目和数量

此次全国总工会评选的项目及分配给我省的名额分别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41个、全国模范职工小家41个、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28名、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28名、全国优秀工会之友6名。另可推荐1个基层工会作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1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作为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

省总工会评选的项目及名额分别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100个、省级模范职工小家100个、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100名、省级优秀工会积极分子100名。从历届(含本届)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或相应荣誉称号中评选表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10个、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10名,分别授予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

二、评选推荐的对象和条件

(一)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评选推荐的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

评选推荐的条件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三个着力”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工会改革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工会组织体系健全,自身建设制度完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期换届规范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配备到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健全工会内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

3.服务新时代新目标,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优等建功立业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 “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4.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发挥作用成效明显。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效明显;

5.热忱服务职工群众,获得会员高度认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每年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近三年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拟推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相应荣誉称号;获得省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也可以进行申报。

拟推荐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应具有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或相应荣誉称号,以及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金融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

(二)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小家

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分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工会。

评选推荐的条件为:

1.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组织建设好,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有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2.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组织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拟推荐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

拟推荐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的,应具有市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或相应荣誉称号,以及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金融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

(三)全国和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

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

评选推荐的条件为: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热爱工会工作,熟练掌握工会业务知识,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来在会员评家中获得满意等次。

(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

评选推荐的条件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各项工作成绩优异,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0%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 90%以上;在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工会工作中社会影响大,示范带动效应突出;应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拟推荐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的,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相应荣誉称号。

(五)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

评选推荐的条件为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工作能力突出,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真诚服务职工,深受职工信赖,持之以恒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敢于担当履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始终清正廉洁,坚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拟推荐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的,应具有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或相应荣誉称号。

(六)全国和省级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推荐申报对象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骨干。

(七)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申报对象为高度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处级(含)以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已受到过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重复参加相同荣誉的评选。

基层工会、工会干部所在单位或基层工会、工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

1.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型企业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3.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4.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选举,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不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执法执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

三、评选推荐的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把此次评选工作作为深入开展 “强基层、补短板、增活力”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评选推荐抓组建、增活力、促规范,切实让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全面推进基层工会工作、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的过程。各地各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把关,推荐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必须经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地本单位工会报刊或网络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审核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真正把工作成效突出、职工信赖的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推荐上来。申报集体和个人应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

(三)要注重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评选推荐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50%;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省级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30%。评选推荐的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的比例不超过15%;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的比例不超过20%。

请各地各单位从湖北工会网“公示公告”栏下载全国和省级各项表彰的申报登记表和推荐汇总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登记表中“主要先进事迹”一栏在表格内填写,不另附纸;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申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的,须同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和简要事迹(不超过500字)。上述表格和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报至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联 系 人:武 涛  李 欣

联系电话:027-88738036  88736108

传  真:027-8873610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 2018年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表彰名额分配表.xlsx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另,附全总、省总相关表格下载及说明:

全总: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格.doc

2、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申报表格.doc

3、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表格.doc

4、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申报表格.doc

5、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申报表格.doc

全总表彰汇总表.xls

全总填表说明.doc

省总:

1、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格.docx

2、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申报表格.docx

3、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表格.docx

4、省级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申报表格.docx

5、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申报表格.docx

6、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申报表格.docx

        省总表彰汇总表.xls

省总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