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15.09.2017  18:0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根据全总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全工发〔2014〕19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切实搞好今年我省全国劳模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统计申报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内容及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主要是历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且健在的人员。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抗震救灾模范、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模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上海世博会先进个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以下简称全国劳模)。

(一)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月平均收入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各地在职劳模月补助标准线的;

2.月养老金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各地退休劳模月补助标准线的;

3.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补助标准:各地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详见附件1,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详解)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但原则上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1600元。农民劳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

(二)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

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主要用于缓解全国劳模因本人患病、失业或直系亲属患重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重点帮扶离退休老劳模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向患有重病、慢性疾病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的劳模倾斜。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列为发放对象。

(三)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

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全国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2000元。

(四)全国劳模体检补助金

全国劳模体检补助金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全国劳模就地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费用,不得挪作他用。2017年度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费将继续拨付各地各单位工会,由各地各单位工会集中组织劳模体检,具体体检费用标准以全总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及办法

(一)个人申请。劳模本人向本单位工会或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2017全国劳模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帮扶)申报表》,实事求是反映本人收入及家庭困难状况。

(二)基层工会初核。街道(社区)、乡镇(村)工会或单位基层工会对劳模提出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拟补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总工会。

(三)县级工会复核。县(市、区)总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要深入申报对象所在地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州)总工会。

(四)市(州)总工会核实。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对上报的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后,将申报表、汇总表及各类证明材料上报省总工会审核。表格资料、证明材料除报省总工会外另自行存档备查一份。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全国劳模,应当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本人和家庭的收入证明、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交费发票原件)、子女就学证明和突发事件(事故或灾情)鉴定报告(子女上学及家庭以外受到伤害的)等。农民劳模申报时,需提供劳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和破产企业全国劳模,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社部门出具本人月平均收入证明,申报时应注明劳模本人和家庭有无其他补贴或经营性收入。

申报特殊帮扶金的全国劳模人数不得超过本地本单位全国劳模总数的40%,要适度控制同时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劳模人数。

三、有关要求

(一)发放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全国劳模解决生活困难,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工会在统计申报工作中要主动深入基层,走访困难劳模家庭,跟踪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模状况,把调查摸底、统计申报工作做细做实。要严格把关,不漏错一人,让劳模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根据全总要求,补助资金全部以银行卡(存折)方式直接汇入劳模的个人账户,省总工会在年底将发放明细以适当形式通知各级工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16启动“磁条卡换芯片卡”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通知全国劳模前往当地邮储银行将手中的邮储银行磁条卡更换成芯片卡,并收录好新的卡号(存折可不换)。全国劳模银行卡号更换的,要及时核实更新并上报省总工会备案。   

(三)各地各单位应整理、完善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发放的相关资料和台账,省总工会将在资金下拨前进行核实,下拨资金后开展不定期督查和抽查,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请各地、各单位于10月15日以前,将申报表和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hbghjjb@126.com。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汇总送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9号2208

邮      编:      430077

联 系 人:      王兴国

联系电话:  027-88738045      18062683639

附件:

附件1-2017年湖北省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线(职工).xls

附件2:2017年全国劳模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帮扶)申请表.doc

附件3-2017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统计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4-2017年湖北省全国劳模统计汇总表(9.5).xlsx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