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母亲河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3.06.2019  17:42

2018年4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从北京直飞湖北宜昌,到长江沿岸考察调研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把脉长江经济带发展,勉励大家守护好一江碧水,对守护美丽长江提出要求。

近年来,宜昌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认识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共受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25件,刑事案件171件,为大局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护好母亲河,是我们人民法院的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司法的利剑在我们手中,宜昌法院有能力也有信心去做好这项工作!”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雷涌泉如是说。

认真履行职能   牢牢把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我们今天来对案件做个回访,听说你们整改很彻底……”“那是那是,我们深刻认识到上次排污案的教训,成立了专门的环保部门,花了50多万改造升级污水处理设备,环境监察部门也验收通过了,现在心里踏实了,生产恢复正常后,这是我们的整改情况报告……”今年5月的案件回访中,宜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杨昊庭长与湖北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进行了深入交谈。

位于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湖北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设备清洗废水、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便将危险废物用废水收集池、墩桶等集中收集存放。2017年2月,纸业公司因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容量受限,陈某某擅自安排他人采取在设备清洗废水、废有机溶剂中加入氢氧化钠、聚合氯化铝等化学品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清水”通过纸业公司生活、办公污水排放口予以排放。某天深夜,该公司将非法处理危险废物后的“清水”排入高新区市政污水管网,再由市政污水管网流入直通长江的人工河,致使人工河水域被污染。后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该公司其余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和处以罚金,同时,该公司还需要交纳一大笔用于环境修复的费用。

“以前环保意识淡薄,总有侥幸心理,在法院受到处罚后,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特别是在习总书记视察湖北后,我们越发觉得企业要走绿色发展道路,我公司将彻底改正错误,汲取深刻教训,积极参与环保公益建设。”陈某某介绍说。

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宜昌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一方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刑事审判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行为,2015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刑事案件605件(其中涉长江生态保护案件171件),严厉打击了制污排污、乱砍滥伐、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捕捞等污染和破坏长江及沿岸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宜昌市化工企业多,部分企业设备老旧的问题,宜昌中院紧紧围绕全市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任务推进,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全市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16条,组织全市法院班子成员联系全市重点化工企业,审理涉化工企业案件486件,并对涉案企业及时进行跟踪回访,帮助解决难题,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希望广大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走绿色发展之路,但是,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不管涉及到什么企业什么人,法院均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士勇副院长在今年6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注重法律实效     积极开展恢复性司法

2018年6月27日下午,宜昌市枝江长江鱼类放流点码头边,因电捕鱼被判缓刑的李某、许某,在法院、检察院和渔政多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176公斤成鱼、72750尾鱼苗放入长江。

李某、许某都是宜昌本地人,2018年3月27日,李某邀约许某到长江里搞点鱼赚点小钱,许某欣然同意。随后,许某驾驶机动船,由李某操作电捕鱼设备,在长江枝江段百里洲曹家河水域进行电捕鱼。

宜昌枝江市渔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同警方驾驶冲锋舟赶往事发水域。最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电捕鱼渔获物44公斤。

根据评估,李某和许某电捕鱼后,该水域成鱼潜在总损失大约为176公斤,幼鱼损失大约为72750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李某和许某当庭认罪。两人称,原本只想到长江里弄几条鱼赚点小钱,没想到会带来如此大的恶性后果。“向大家诚恳地道歉,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在法庭上,李某和许某当着众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媒体道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2人在电捕鱼水域投放成鱼和鱼苗,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此案系宜昌市首例非法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市首次对非法捕鱼行为作出补偿生态处罚,案件的办理对于宜昌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宜昌两级法院在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中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认真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民事部分注重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主,同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了‘宜昌模式’。”张士勇副院长介绍说。宜昌中院在审理张某某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涉嫌非法占用位于长江一级支流清江国家5A级景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国家生态公益林,此案除严格确定刑事责任外,重点放在生态环境恢复上,对于涉案企业,依法判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多万元,如今,利用这笔资金补植的林木已郁郁葱葱,该案入选为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首。

截至目前,宜昌法院判决进行环境修复的案件25件,开展补植复绿,栽种树苗44091株,增殖放流投放成鱼4020.35千克,幼苗176万尾,环境修复费用累计158万余元。现在,宜昌市民在长江边散步时也经常可以看见白鹭展翅、江豚嬉戏的美丽场景。

加大探索力度   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落地生根

2019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开展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榜单上一件由湖北宜昌西陵区法院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名列前茅,最终这起由西陵区检察院担任公益诉讼人诉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获得了第十四届(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和2018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提名等多项荣誉。评委会认为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利川市位于清江上游,2012年至2014年,利川市某矿业公司占用林地开采碳质页岩并露天燃烧煤矸石,排放的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周边影响区林木大片死亡。利川市林业局仅针对采矿区作出了行政执法活动,未针对被熏死的林木履行监管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利川市林业局认为其已履行职责,并将林木损毁作为大气污染案件移交利川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为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影响区的森林属于利川市林业局的管辖范围,监管该片被毁林地及督促植被恢复系利川市林业局的职责。判决确认利川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对涉案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从2017年3月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宜昌秭归落槌开始,宜昌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改革试点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规则,依法审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截止2018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6件,其中由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的5件,原告胜诉率为100%。同时全市还受理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对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后期功能服务费用一律采用专业中介机构评估鉴定,并判决赔偿交纳至财政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今年,宜昌法院将紧紧围绕全省“一芯两带三区”和全市“双核驱动、多点支撑、协同发展”的战略规划,为服务长江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在全市法院开展“美丽宜昌•环资审判行”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资审判职能,不断延伸、拓展环资审判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资源利用等领域的独特优势,助力宜昌“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宜昌中院雷涌泉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让我们共同努力,从我做起,一起行动,守护‘清朗天空、绿色大地、清澈河流’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张心怡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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