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县制定农村公路条例并发布施行

21.12.2018  17:20

近日,五峰县制定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并于2018年12月1日发布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发布施行之前,五峰县于1993年3月21日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并于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五峰县大办交通斩穷根,全县交通事业快速发展,实现了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实施脱贫攻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显现出局限性和不衔接性。一是现行交通法规将县道纳入农村公路范畴,需要对乡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统一进行界定;二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责任主体以及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调整;三是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提高,养护任务愈加繁重,需要进一步强化投入保障;四是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农村公路建设涉及林地、土地审批管理、环境保护等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五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运营安全管理亟待加强。因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决定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去年3月23日,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决定,并成立《条例》起草委员会,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系统学习考察了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并深入乡村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收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7年7月初完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起草委员会先后三次对《条例(草案)》初稿集中进行讨论修改。同时征求了各乡镇、县直单位及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多次补充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第三十一次(扩大)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条例(草案)》先后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查。2017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予以批复,原则同意《条例(草案)》,要求按法律程序办理。2018年4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

该《条例》共7章45条,主要对农村公路的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运营与安全、资金筹措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该条例还界定了农村公路范围,明确了农村公路责任主体,强化了农村公路规划编制,规范了农村公路用地管理和农村公路权属问题,突出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落实了农村公路运营与安全监管责任。(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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