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丨11个典型案例带你围观服务创新发展的鄂检担当

13.10.2018  00:31
    10月12日上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金鑫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开展专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1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引导侦查从严批捕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企业核心创新成果

  2011年2月,为非法获取湖北某科技公司嘧啶胺(英文简称ADMP)生产工艺,湖北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张某某伪造身份学历,改名换姓应聘潜入科技公司,利用工作便利掌握ADMP生产工艺后辞职离开。从2011年5月至2016年案发,张某某将窃取的生产工艺用于化工公司ADMP产品生产出售,给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经鉴定,化工公司生产ADMP工艺与科技公司拥有的ADMP技术商业秘密中有14个技术秘密点具有同一性。

  公安机关立案后,因商业秘密专业性强、认定困难,导致案件久侦未结。获悉该案情况后,沙市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针对商业秘密认定难点,组织专家鉴定咨询,排除法律障碍。2018年6月4日,该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有力保护了企业核心创新成果,维护了创新企业合法利益。

   案例二 大冶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网络售假侵犯国家驰名商标权案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徐某、陈某通过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站注册网上店铺,在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大量出售“劲牌”毛铺苦荞酒等品牌假酒,涉案价值1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大量生产毛铺苦荞酒等品牌假酒并向蔡某等人网店提供,涉案价值13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大冶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及时提前介入,结合网络售假案件特点,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蔡某等人依法从严快捕快诉。2018年6月1日,蔡某等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对创新核心成果的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保护企业良好声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法治环境。

   案例三 老河口市检察院依法从严批捕一起会计从业人员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犯罪案 保障国家技改补贴资金安全

  2016年7月,襄阳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指派郭某某负责对襄阳市2015年符合国家技改政策的相关企业申报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审计。工作中,郭某某未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银行流水等进行实际审计,就出具了重大失实的审定结论,导致国家为更新换代的设备发放的技改补贴资金被骗182万元,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老河口市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18年6月22日,该院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从严从快批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8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国家技改政策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部分不法企业、审计工作人员的违法骗取补贴资金情形,为国家技改补贴资金落到实处、用到好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内部人员挪用资金案 护航创新企业健康发展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担任湖北某高新技术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联系业务、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收到的该公司货款257万余元私自截留,用于个人使用。

  201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黎某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获悉该案后,广水市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有关侦查措施,尽最大努力追回赃款,挽回企业损失。2018年6月22日,该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黎某某依法批准逮捕。9月2日,依法对黎某某提起公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积极主动履职,从严从快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切实为创新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五 安陆市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巨额财物案 保护创新企业财产安全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学黑客技术, 2017年发现京东商城网上购物平台和中国电信翼支付之间存在支付通讯漏洞。2017年10月,张某某注册17个京东账号,在京东购物网站连续下订单购买黄金制品106笔,并选择使用翼支付方式付款。随后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截获京东商城与翼支付平台之间的通信数据包,篡改数据包中的“支付金额”、“订单号”等数据后放行,让京东误以为支付成功确认完成交易,骗取京东商城总价值80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

  案发后,因涉及重大疑难新型网络犯罪,安陆市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帮助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抓捕归案,随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本案中,京东商城系中国最大的3C网购专业平台,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京东商城蒙受巨额损失,还造成京东商城与翼支付交易通道被迫关闭,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快速反应、提前介入,通过依法从严从快惩治侵犯企业财产权犯罪,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案例六 巴东县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发展的恶势力团伙犯罪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谭某以向巴东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讨要非法高利债务为由,纠集黄某、邓某等人多次到该企业采取封堵厂区大门、强占办公室居住、威胁辱骂公司员工、在厂区养恶犬、打砸企业设施等方式实施暴力讨债,累计滞留公司长达75天,致使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陷于停滞。公安机关在协调处理过程中,谭某某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鉴于该案系恶势力团伙侵犯创新企业权益犯罪案件,巴东县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该案从严从快批捕起诉。2018年9月29日,谭某、黄某、邓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和三年。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依法履职,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创新企业合法权益恶势力犯罪,同时结合办案对受害企业主动进行回访,建立长效检察官联络机制,为创新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七 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 依法对创新企业高管人员不批准逮捕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谷某驾车行驶时,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在会车时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李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以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洪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谷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武汉有固定住所,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且查明谷某系某高科技公司高管人员,对其羁押将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2018年6月5日,洪山区检察院召开捕前公开审查听证会,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等多方意见,在检察官主持下,谷某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双方达成谅解。据此,洪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谷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促成双方达成谅解,既不放纵犯罪,又避免了高管人员被羁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体现了严格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的要求。

   案例八 京山市检察院正确把握法律界限 依法对一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12月,京山市公安局以湖北某机械公司生产负责人张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二氧化碳活化器,涉嫌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涉案活化器属该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器的配套设备,整套设备已于 2017年取得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鉴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京山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技术文献,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明晰该项新型技术原理,反复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主观恶性等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审查认为,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系我国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术,涉案活化器定性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张某某主观上亦无“非法制造、销售”的故意,本案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爆炸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界限,依法维护创新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九 崇阳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帮助创新企业挽回损失 

  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三人以伪造的承兑汇票,诈骗崇阳某科技公司价值66万元的钒氮,随后销赃卖于河北某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

  2018年3月,崇阳县检察院派员走访高新产业园区时,该公司反映诈骗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但经济损失却未追回,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了解企业诉求后,崇阳县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调查,迅速查明该公司被骗钒氮被销赃卖于张某某,而张某某在明知该钒氮为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予以购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崇阳县检察院依法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立案侦查,成功将张某某追捕到案,并督促其全额退赔所得赃款,为企业挽回全部损失。

  本案中,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坐堂办案”工作方式,主动上门走访企业听取法律诉求,从中发现监督线索,依法及时开展监督,有力维护了创新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十 蕲春县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蕲春县柯某某再生塑料颗粒加工厂等45家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长期从事废旧颗粒加工和破碎、小电镀、小造纸、小钢(炼)铁和门花加工,大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渣,严重侵害周边环境。2016年至2017年,蕲春县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限期关闭。

  2018年4月,蕲春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上述45家企业中仍有25家在继续生产加工,持续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据此,蕲春县检察院分别向蕲州镇政府、漕河镇政府和县环保局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责令上述“散乱污”企业陆续关停。该案引起蕲春县政府高度重视,已组织成立专班专门处理关停企业的垃圾工作,防治再次污染,并拟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筹建一个高标准、大规模的塑料垃圾回收、加工企业。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淘汰落后产能,又积极促使企业升级改造,保障新旧动能平稳转换、持续发展,实现了办案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一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促进资源再利用 将矿渣垃圾变“”为“    

  监利县某磷肥厂将生产后的矿渣磷石膏堆积在长江外滩货运堆场周围,经多年堆积形成了规模约11万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存在阻碍行洪、造成长江水体污染的危险。

  2018年6月,监利县检察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该情形后,依法向监利县长江河道管理分局、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履职,及时清理河道并对矿渣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考虑到该矿渣堆场直接运走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等危险,及时建议县环保局等部门邀请省、市环保专家进行专业风险评估,专家提出磷石膏可作为掺和制砖等原材料加以综合利用的书面处置建议。根据专家建议,监利县检察院主动联系该县水泥厂、建材公司等相关企业,将磷石膏固废用于水泥、灰砂砖生产,目前已转运处理矿渣7万余吨。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诉前检察建议+服务创新发展”落实到办案中,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还推动了资源再利用,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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