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批转省供销社深化综合改革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18.12.2014  13:52

 

      河北省政府发文正式批转河北省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冀政【2014】87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支持供销社发展,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以组织体系科学化、农业服务规模化、农村流通现代化为重点,坚持为党和政府开展农村工作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为合作社成员服务的方向,强力推进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经营体系、金融体系和管理体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办成上下贯通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调整优化涉农资源配置,明确供销合作社在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坚持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力量;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催生供销合作社体制内生动力;坚持有利于实现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科学体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6年,以供销合作社体系为依托,基本构建起具有河北特色、上下贯通、规范运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合作社联合社体系+现代服务网络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三位一体”为支撑,构建科学规范的新型供销合作社体制架构。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新型农民为着力点,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服务体系。以全省性或区域性供销合作社企业为龙头,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构建连接市县乡村的农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盐业产销经营五大现代流通网络。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担保平台、农业合作保险公司、产权交易中心等为依托,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理顺上下级社关系为核心,构建推动供销合作社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以明确法律地位为根本,构建规范完善的供销合作社法律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组织体系。

1、健全组织架构。按照办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推进供销合作社与现代服务网络一体化,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体化,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体化,形成现代服务网络体系、合作社联合社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2014年,省社及试点市、县社完成企业集团公司或资产运营中心的组织架构建设;2015年,自下而上完成现代服务网络体系十合作社联合社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组织架构。

2、明确组织职能:.新型供销合作社在承担原有供销合作社职能的基础上,承担以下政策性和经营性职能:

(1)受政府委托,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

(2)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全省供销系统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的规划、使用;

(3)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社的呼声和建议,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4)组织领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培育品牌,开拓市场;

(5)搭建生产、流通、金融、培训、交流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平台,为成员社和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6)整合系统和社会资源,发展农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主导力量。

(7)创建以供销社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村合作金融、小额贷款、农信担保、农业保险、农村产权交易等为支撑的涉农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

3、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依托乡(镇)党委、政府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涉农企业、村“两委”干部、工商业者、经营大户在村级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探索构建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农村基层经营服务组织架构。到2015年底,在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农民合作社;到2016年底,实现农民合作社对行政村的全覆盖。

组建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并以此农民合作社为依托,联合本区域内其他农民合作社自愿参加,组建本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到2015年底.所有乡(镇)都建立起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组建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以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为成员,组建县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到2015年底,完成全部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工作。

在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础上,依照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建办法,组建冠设区市或省名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产权介入、项目支持、资产合作、业务带动等方式,实现与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融合。

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统一在本区域行政名称之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之前,冠名“供销”二字。联合社实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按实体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引领合作经济发展。

(二)创新服务体系。

1、面向现代农业,提供规模化服务。2014年,选择5至10个县,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社会化服务模式,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化服务。以供销社为主导,协同京津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推广“平山葫芦峪”模式,大规模开发整理太行山、燕山浅山区荒山,打造环绕京津冀绿色环保屏障和现代农业生态产业带,探索贫困山区供销合作社+农业公司+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化扶贫开发新模式。引进国内外农业新技术,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

2、面向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原则,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加快推进集农资、日用品供应、家电农机具维修、文化娱乐、幼儿教育、家政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乡(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到2016年末,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全部建立综合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社。

3、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能教育培训。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建设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基地,逐步形成具有供销社特色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鉴定服务模式。

(三)创新经营体系。

1、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与香港招商局集团合作,完成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产权重组,加速网上批发、招标拍卖、厂商分销等多种业务拓展,建设农产品资源数据库和农产品交易价格指数发布中心,打造集金融运作、品牌运营、仓储物流于一体,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化农产品电商中心。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探索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持续发展的新模式。推进农超对接和产销衔接,推广鲜活农产品直采直销流通方式。

2、加快农资流通网络建设。以供销社农资公司为龙头,加大对农资经营网络的整合力度,加快配送中心建设,扩大连锁配送规模和优质肥覆盖率;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测土施肥等服务,解决农资进村、农资安全问题。到2016年,农资流通网络覆盖95%的乡村,优质化肥供应量占到全省市场份额的85%以土。

3、加快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建设。依托省、市、县日用消费品经营龙头企业,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强网络体系建设。省供销商贸有限公司,加快推进“百城购物·供销社超市”项目,实行统一连锁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配套设施、统一品牌标识。2014年,选择5至10个市、县进行试点。到2016年,在全省形成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安全放心、高效快捷、运行规范的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4、加快再生资源流通网络建设。以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为目标,在全省选择50个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建设经营性、公益性兼具,村收集、乡回收、县集散加工处理的新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依托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商务、工信等部门打造县有站、乡(镇)有点的全省性家电维修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吸纳社会资本,通过一级开发,在京津周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循环产业工业园,带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5、加强盐业产销网络建设。发挥省盐务局作用,依托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积极开展连锁配送,推进产销衔接,提升盐业流通现代化水平,确保市场供应和食盐安全。

6、加强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北新合作云网商贸有限公司,打造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全省供销社流通现代化省级综合服务平台。

(四)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1、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组织指导基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厘清管理职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前提下,自愿、依法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展合作金融业务。

2、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由政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入股的省级小额贷款公司,市、县设分支机构,面向农民、农民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3、做强做大投融资担保平台。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实现注资扩容,分支机构覆盖所有县(市)。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新型融资担保方式,开展农信担保业务;打造与省内有关金融机构对接的投融资平台。筛选“棚改”和县城商贸综合体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等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与省内外大型信托、租赁公司联合,探索多种融资合作模式。

4、组建农业合作保险公司:组建河北省农业合作保险公司(除森林保险外),选择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围绕主要粮食作物、大宗种养类产业稳步推进保险试点工作。与省内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探索农业保险合作业务、联合保险与再保险方式,有效分散农业灾害风险。

5、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省供销社组建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试点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土地、养殖水面、草地等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村产权的交易,开展农村股权托管、质(抵)押、融资服务,参与农村生物资产、农业机械等农村资产评估。

(五)创新管理体制。

1、改革内部机制。保留供销合作社性质不变,按照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要求,创新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逐步实行领导层选任制,依据机构职责实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和企业化管理。

2、理顺上下级社关系。建立供销社系统干部管理新机制,加强上级社对下级社人事管理的有效参与。下级社重大资产处置和大型项目投资需报上级社审核。建立上下级社之间干部交流任职制度。204年开始,选择部分县级社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开。

3、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省、市社成立集团公司(资产运营公司),县级社成立资产管理中心,加强社有资产管理,保持社有资产的完整性和控制力。上下级社通过资产、管理、技术、股本、品牌等经营要素相互参股,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各级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社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责。

4、完善考核制度。以经济发展、为农服务、资产保值增值及公益性服务指标为主要内容,加强对本级社和下级社工作评价和考核。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委农工部、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商务、国土资源、金融办、税务、工商、农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河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推进综合政革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长由省长张庆伟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赵勇、副省长沈小单担任。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各试点市、县政府成立相应机构。

(二)强化政策支持。制定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三位一体”新型供销合作社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具备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准予工商注册登记。各级财政视财力增长和中央政策支持情况,加大对新网工程支持力度,落实配套支持资金建立全省供销系统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供销社商业网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内统筹安排。

(三)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宣传各地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出一批科学发展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列入各级政府督查范围,加强督导检查: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